跳到正文
广东众瀚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保护与维权

商业秘密保护与维权

帮助企业建立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并在员工离职带走技术资料、客户信息被泄露时,及时固定证据并追究侵权责任。

适用情形

  • 员工离职时拷贝带走技术资料
  • 前员工利用客户名单抢夺客户
  • 合作方合作结束后继续使用技术
  • 企业需要建立保密与竞业制度
  • 被前雇主指控侵犯商业秘密

概述

商业秘密保护与维权要点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对很多企业而言,配方工艺、源代码、图纸、算法、客户名单、报价策略、供应商渠道,价值并不低于专利和商标。商业秘密纠纷最常见的场景,是核心员工离职时拷贝资料带到新公司或自行创业,以及合作方在合作结束后继续使用对方的技术或客户信息。

与专利不同,商业秘密不需要登记,但能否获得保护,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平时是否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如果企业没有签订保密协议、没有对资料设置访问权限、没有标注保密等级,诉讼中就很难证明相关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赔偿规则以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作出了规定: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已采取保密措施并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的,由被诉侵权人证明其不存在侵权行为。

我们的工作分为“事前”和“事后”两部分。事前,帮助企业梳理哪些信息需要保护,建立保密制度、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和离职交接流程;事后,在发现泄密后快速评估证据,通过电子数据取证、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手段控制损失,并根据情况选择民事诉讼、劳动争议仲裁或向公安机关报案。企业被指控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我们也可以协助梳理独立研发、反向工程等抗辩证据。

法律依据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条款)
禁止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禁止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以及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商业秘密;员工、前员工实施上述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赔偿与举证规则)
赔偿按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确定,恶意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可适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难以确定时由法院在法定限额内酌定;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后,由被诉侵权人证明不存在侵权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对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的范围、“不为公众所知悉”与“相应保密措施”的认定、客户信息的保护条件、侵权行为认定及赔偿计算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以上为条文要点概括,具体以现行有效的法律、司法解释原文为准。

办理流程

程序如何推进

  1. 01

    秘密点梳理与评估

    明确主张保护的具体信息内容(秘密点),判断其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是否具有商业价值,以及企业此前采取了哪些保密措施。

  2. 02

    内部调查与电子取证

    调取离职员工的邮件、云盘、即时通讯和外接存储设备记录,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电子数据取证,确定资料外泄的时间和途径。

  3. 03

    外部侵权线索收集

    收集对方产品、宣传资料、招投标文件、客户流失情况等线索,判断对方是否实际使用了相关商业秘密。

  4. 04

    选择处理路径

    结合证据强度选择发函警告、劳动仲裁、民事诉讼或刑事报案,涉及违反竞业限制的可同步主张违约责任。

  5. 05

    保全与起诉

    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或行为保全,防止对方销毁证据或继续使用、披露商业秘密,并提起侵权诉讼。

  6. 06

    技术鉴定与庭审

    必要时申请非公知性鉴定和同一性鉴定,围绕秘密点、保密措施、接触可能性与实质相同进行举证,并申请对庭审中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

准备材料

咨询前可先整理

  • 主张保护的技术资料或经营信息清单
  • 保密制度、员工手册及员工签收记录
  • 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
  • 资料访问权限设置、加密与保密标识记录
  • 涉事员工的岗位职责与接触资料范围
  • 邮件、云盘、存储设备等外传记录
  • 对方使用相关信息的产品或业务线索
  • 研发投入、客户流失等损失相关材料

首次沟通无需提交完整材料,律师了解情况后再告知需要补充的内容。

办理重点

我们会重点做什么

  • 先锁定秘密点,再谈侵权

    商业秘密案件中最常见的问题是主张范围过宽。我们会协助企业把“全部技术资料”细化为可描述、可比对的具体秘密点,提高法院认定的可能性。

  • 证据固定要快且合规

    发现泄密后,电子证据可能很快被删除。我们会指导企业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及时封存设备、调取日志,并评估是否需要申请法院证据保全,避免因取证方式不当影响证据效力。

  • 民事、劳动与刑事路径统筹

    离职泄密往往同时涉及劳动合同、竞业限制违约和商业秘密侵权,必要时还涉及刑事责任。我们会统筹不同程序的先后顺序与证据使用。

  • 制度建设与争议处理结合

    梁嘉祺律师、罗允齐律师长期服务互联网、文创与科技企业,可结合争议处理中暴露的问题,帮助企业完善保密制度和离职管理流程。

收费方式:保密制度建设可按项目固定收费,或纳入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商业秘密侵权诉讼可按阶段收费,或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采用基础费用加风险代理。电子取证、司法鉴定、保全担保等费用另计,以书面合同为准。

常见问题

您可能想问

本页为一般性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员工离职带走技术资料,企业应该先做什么?

企业应先固定证据,而不是急于与员工对质。具体包括:封存其办公电脑和账号,导出邮件、云盘、即时通讯及外接设备记录;确认其签署的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梳理被带走资料的范围。证据固定后再决定发函、仲裁、起诉或报案,必要时申请法院证据保全或行为保全。

没有签保密协议,还能主张商业秘密吗?

有可能,但难度会明显增加。法院判断是否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会综合考虑保密制度、员工手册、访问权限、加密措施、保密标识等多种因素,保密协议只是其中之一。如果企业确实采取了其他保密措施,仍可主张保护;如果完全没有任何措施,则较难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客户名单属于商业秘密吗?

符合条件的客户信息可以作为经营信息受到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受保护的客户信息应当包括客户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仅有客户名称和公开联系方式的简单名单通常不构成商业秘密。客户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自愿与其交易的,还可能构成抗辩。

商业秘密案件中,举证责任全在企业吗?

不完全在企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的,由被诉侵权人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商业秘密或其不存在侵权行为。但企业仍需先完成初步举证,因此平时的保密措施记录非常重要。

竞业限制和商业秘密保护有什么区别?

二者是不同的保护手段,可以同时使用。竞业限制基于劳动合同约定,限制特定员工离职后一定期限内到竞争单位任职,企业需支付经济补偿,期限不超过二年;商业秘密保护不以签订竞业协议为前提,只要对方不当获取、披露或使用了商业秘密即可追究。竞业限制更便于举证,商业秘密保护范围更广。

具体问题需结合实际材料由律师判断,欢迎预约沟通。

相关律师

负责该领域的律师

具体承办律师以律所根据案件情况的安排为准。

相关文章

知识产权实务文章

查看全部 →

知识产权实务

发现商标被仿冒,取证时容易忽略的四件事

商标被仿冒后,购买记录、页面店铺信息、销售规模和时间节点四类证据决定维权效果。本文说明各类证据的取证方法、常见错误及赔偿主张方式。

需要处理商业秘密保护与维权?

请描述您的情况,我们将联系您沟通。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