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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众瀚律师事务所

涉税法律服务

虚开发票案件辩护

企业或个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罪的,律师从交易真实性、主观目的和税款损失等方面依法开展辩护。

适用情形

  • 企业负责人或财务人员被公安机关传唤、拘留
  • 上游开票企业被查,本企业受票被协查
  •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认定为异常凭证
  • 挂靠、代开、居间介绍等业务被质疑虚开
  • 案件已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或已起诉

概述

虚开发票案件辩护要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普通发票的虚开则按《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虚开发票罪处理。实践中,这类案件常由上游开票企业被查、发票被认定异常后,通过协查延伸到下游受票企业,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乃至业务人员都可能被追究责任。

这类案件的核心争议通常不在于有没有发票,而在于交易是否真实、开票与货物和资金是否对应、行为人是否以骗取抵扣税款为目的、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024年3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虚开行为的认定和数额标准作了规定,并明确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目的而虚开,没有骗抵税款目的、未造成税款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是否符合这些情形,需要依据证据逐一判断。

律师的工作是在不同诉讼阶段针对上述争议收集和审查证据。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会见当事人、了解涉嫌罪名和案情、申请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阅卷,就交易真实性、主观目的、数额计算和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范围提出书面意见;审判阶段,可以出庭辩护。对于企业而言,律师还会结合税务处理程序,评估补缴税款、进项转出等措施对案件的影响。

法律依据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按虚开税款数额和情节分档处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规定虚开发票罪,适用于虚开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行为类型、入罪及加重处罚的数额标准,并规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可以会见、阅卷、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并提出辩护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规定发票管理及偷税等行政违法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税务处理与刑事程序之间的衔接需一并关注。

以上为条文要点概括,具体以现行有效的法律、司法解释原文为准。

办理流程

程序如何推进

  1. 01

    税务稽查与移送

    多数虚开案件始于税务稽查或协查。税务机关认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此阶段企业提交的说明和资料,往往会进入后续刑事案卷。

  2. 02

    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立案后,可能传唤、讯问相关人员,调取账簿、合同和资金流水,并视情况采取拘留、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当事人自第一次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委托律师。

  3. 03

    审查逮捕

    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批准。律师可在此阶段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的书面意见,说明羁押必要性等问题。

  4. 04

    审查起诉

    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后,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就事实认定、虚开数额、主观目的和责任人员范围提出意见,检察院依法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

  5. 05

    一审与二审

    提起公诉后进入法院审理,律师出庭对证据进行质证、发表辩护意见。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上诉,由上一级法院审理。

准备材料

咨询前可先整理

  • 公安机关出具的传唤证、拘留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 涉案发票清单及认证抵扣记录
  • 与开票方的合同、订单、对账单
  • 货物运输、入库、验收和使用记录
  • 银行付款凭证及资金往来明细
  • 业务人员沟通记录(邮件、聊天记录等)
  • 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理文书或异常凭证通知
  • 企业补缴税款、进项转出的凭证(如有)

首次沟通无需提交完整材料,律师了解情况后再告知需要补充的内容。

办理重点

我们会重点做什么

  • 还原交易全链条

    律师结合合同、货物流、资金流和发票流逐笔梳理交易,区分真实交易、部分不实和无真实交易等不同情形。钟尚材律师的财务与税务背景,有助于从账务处理角度核对数额和抵扣情况。

  • 审查主观目的与税款损失

    对照2024年司法解释,审查是否存在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是否实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以及是否属于为虚增业绩、融资等目的而虚开的情形,并据此提出辩护意见。

  • 厘清单位与个人责任

    单位犯罪中,需要区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查财务人员、业务人员是否实际参与决策或明知。李梅律师长期从事刑事辩护和涉税案件代理,负责各诉讼阶段的辩护工作。

  • 刑事与税务程序协同

    同步关注税务处理结论、补缴税款和进项转出情况对量刑情节的影响,帮助企业在刑事程序进行期间维持正常经营所需的税务合规安排。

收费方式:虚开发票案件属于刑事案件,依法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一般按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等阶段计费,也可约定按件计费。具体收费方式、金额与服务范围以双方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为准。

办理案例

我们办理过的同类案件

虚开发票 · 行刑衔接风险防控

揭阳某石化企业虚开专票行政处罚应对

稽查机关认定企业虚开 5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区域裁量基准适用“严重”阶次,拟处罚款 15 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企业担心案件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工作

  • 逐份核对涉案发票对应的合同、资金与货物凭证
  • 对照裁量基准,就“严重”阶次的适用提出申辩
  • 测算涉案税额与刑事立案标准的关系,向办案机关说明案件情节
  • 协助清缴款项,出具发票管理整改建议

处理结果:处罚决定仍按“严重”阶次作出。企业按期清缴款项,案件未移送公安机关。

涉税刑事辩护

某骗取出口退税案辩护

委托人被指控骗取出口退税,涉案税款数额较大,法定刑档次较高。

主要工作

  • 全面阅卷并多次会见委托人
  • 逐项核查涉案税款金额
  • 整理并提交各项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处理结果: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案例已隐去当事人信息。每个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不同,个案结果不代表同类案件的处理结果。

常见问题

您可能想问

本页为一般性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有真实交易,但发票是第三方开的,算不算虚开?

不一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判断。关键在于货物或服务是否真实发生、开票方与实际供货方的关系、受票方是否知情,以及是否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是否造成税款损失。挂靠经营、代开等情形的处理差异较大,建议携带合同、物流和付款记录咨询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多少金额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2024年3月施行的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虚开税款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数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上的分别适用更重的量刑档次。这里的数额是虚开的税款数额,而不是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具体认定以司法解释原文和个案证据为准。

补缴税款后还会被判刑吗?

补缴税款不能当然免除虚开发票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关于补缴后不予追究的规定适用于逃税罪,不适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积极补缴、挽回税款损失通常可以作为量刑情节,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提出。

公司被认定虚开,财务人员会不会被追责?

有可能,但要看其具体作用。单位犯罪中,刑法追究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仅按指令履行一般职务、对虚开事实不知情或作用较小的人员,其责任需要依据证据区别认定,辩护律师可就此提出意见。

家属在什么时候找律师比较合适?

越早越好,一般在当事人被传唤、拘留后即可委托。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会见当事人、了解涉嫌罪名、申请取保候审,并在提请逮捕阶段向检察院提出意见。此时形成的讯问笔录对后续案件影响较大,及早介入有利于依法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具体问题需结合实际材料由律师判断,欢迎预约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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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承办律师以律所根据案件情况的安排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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