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普通发票的虚开则按《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虚开发票罪处理。实践中,这类案件常由上游开票企业被查、发票被认定异常后,通过协查延伸到下游受票企业,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乃至业务人员都可能被追究责任。
这类案件的核心争议通常不在于有没有发票,而在于交易是否真实、开票与货物和资金是否对应、行为人是否以骗取抵扣税款为目的、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024年3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虚开行为的认定和数额标准作了规定,并明确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目的而虚开,没有骗抵税款目的、未造成税款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是否符合这些情形,需要依据证据逐一判断。
律师的工作是在不同诉讼阶段针对上述争议收集和审查证据。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会见当事人、了解涉嫌罪名和案情、申请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阅卷,就交易真实性、主观目的、数额计算和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范围提出书面意见;审判阶段,可以出庭辩护。对于企业而言,律师还会结合税务处理程序,评估补缴税款、进项转出等措施对案件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