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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众瀚律师事务所
涉税实务

企业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后,前72小时应该做什么

企业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后,最重要的不是马上解释,而是先弄清楚“谁在查、查什么、查哪几年、什么时候要交资料”,再有序整理资料、统一对外沟通。前72小时的安排,往往决定了后续程序是否被动。下面按时间顺序说明企业可以做的事情。

一、先读懂通知书

检查与稽查有什么区别

税务机关的检查大体分两类。一类是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所、税源管理部门)开展的日常管理、纳税评估或风险应对,通常表现为约谈、要求说明、要求自查;另一类是税务局稽查局开展的税务稽查,按照《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经过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环节,可能作出补税、加收滞纳金、罚款等处理,涉嫌犯罪的还会移送公安机关。

判断方法很简单:看文书落款和印章。落款是“某某税务局稽查局”的,通常意味着已经进入稽查程序,企业应当提高重视程度。

常见的文书种类

  • 《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企业将对其实施检查,通常载明检查所属期间和检查事项。
  • 《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要求企业提供或由税务机关调取账簿、凭证等资料,一般附有清单。
  • 《询问通知书》:通知相关人员在指定时间、地点接受询问。
  • 《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资料或说明情况,用途较广。

拿到文书后,建议逐项记录:作出文书的机关、文书编号、送达日期、检查所属期间、检查事项、资料清单和提交期限、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实施检查的人员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企业可以核对并记录。

二、72小时内的动作清单

第一个24小时:确认信息,指定专人

  • 把通知书原件扫描存档,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要准确。
  • 由企业负责人确定一名对接人(通常是财务负责人),其他人员不各自对外解释。
  • 把文书要求和期限列成清单,标明每项资料由谁负责、何时完成。
  • 通知相关部门保留现有资料,暂停任何对账簿、凭证、电子数据的整理性删改。

第二个24小时:初步自查,找出可能的问题

  • 按检查所属期间,调出纳税申报表、账簿和主要凭证,核对申报数与账面数是否一致。
  • 重点看检查事项涉及的业务,例如某些供应商的进项发票、某类收入的确认、关联交易等。
  • 核对相关交易的合同、货物或服务交付记录、付款记录与发票是否对应。
  • 列出暂时说不清的问题,不急于在此时形成结论。

第三个24小时:评估风险,确定沟通方案

  • 对初步发现的问题做分类:资料齐全可解释的、确有少缴税款的、事实尚不清楚的。
  • 判断是否涉及发票真实性、金额较大或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决定是否请律师和税务专业人员介入。
  • 确定第一批提交资料的范围和形式,准备好资料交接清单。
  • 如确实无法在期限内备齐资料,以书面方式向税务机关说明原因并沟通安排。

三、资料整理与保管注意事项

资料整理的原则是:按要求提供,按期间分类,提交留痕。具体可以注意以下几点。

  • 按通知书列明的所属期间和资料清单准备,不随意扩大或缩小范围;对范围有疑问的,可向检查人员书面确认。
  • 提交前自行复印或扫描留底,原件被调取的,应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调取清单。
  • 每次提交资料都制作交接清单,写明名称、份数、页数、日期,双方签字。
  • 电子数据(财务软件数据、电子发票、邮件和聊天记录)应保持原状备份,不要导出后修改再提交。
  • 业务证据和财务证据要能相互印证:合同、订单、物流单、入库单、验收单、付款凭证和发票,最好按单笔交易归集。
  • 补充的书面说明应由企业盖章确认,内容以已有证据为基础,避免推测性表述。

四、与检查人员沟通的原则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应当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在此基础上,沟通时建议把握以下原则。

  • 不隐匿、不销毁、不提供虚假资料。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本身就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所列偷税手段之一;提供虚假资料还可能构成其他违法行为,使原本可以解释的问题变得严重。
  • 统一口径以事实为准。这里的“统一”是指由专人对接、说法与证据一致,而不是事先编造说法。
  • 重要沟通尽量书面化。口头沟通后,可以通过书面说明或邮件把要点固定下来。
  • 认真核对询问笔录。接受询问后,应逐页阅读笔录,记录有误或遗漏的可要求更正补充,确认无误后再签字。
  • 不清楚的问题如实说明不清楚,可以表示核实后书面答复,不要凭记忆随意回答数额和日期。

五、常见误区

  • 误区一:“找关系打个招呼就能解决。”税务稽查有法定程序和审理环节,依靠非正式途径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还可能带来额外的法律风险。
  • 误区二:“先补开发票、补签合同把账做平。”事后补做的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可能被认定为提供虚假资料,甚至加重定性。
  • 误区三:“问题不大,随便应付一下。”检查期间形成的笔录和说明会成为后续审理认定事实的依据,事后改口很难。
  • 误区四:“补了税就一定没事。”补税对逃税等情形有重要意义,但对发票虚开等问题并不必然免除责任,需要具体分析。
  • 误区五:“等收到处罚决定再说。”在处罚决定作出前,企业通常还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机会,错过这些环节,后续救济的空间会变小。

六、什么情况下应尽快找律师

并非所有税务检查都需要律师介入,但出现以下情况时,建议尽快咨询律师并结合具体材料评估。

  • 检查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实性,例如上游供应商被查、取得的发票被认定为异常凭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犯罪,即使补缴税款也不必然免除刑事责任。
  • 初步测算可能涉及大额补税、罚款,或者可能被认定为偷税。
  • 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被多次询问,或者检查人员提到可能移送公安机关。
  • 已经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需要在期限内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
  • 对税务处理决定不服,准备申请行政复议。纳税争议需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担保后才能申请复议,期限和前置条件都需要提前规划。

律师介入的意义在于:帮助企业从法律角度判断问题性质,审查检查程序,组织证据和书面意见,并在需要时衔接复议、诉讼或刑事辩护程序。涉及账务和计税依据的问题,由具备财税背景的专业人员共同参与,会更有利于把事实说清楚。

免责声明

本文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整理,仅作一般性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各地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和个案事实存在差异,如需处理具体问题,请携带相关文书和资料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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