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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众瀚律师事务所

涉税法律服务

税务稽查应对

企业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或被约谈后,律师协助梳理事实与资料,依法参与检查、陈述申辩和听证,控制补税、罚款及移送风险。

适用情形

  • 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或调取账簿通知
  • 财务人员、负责人被税务机关约谈询问
  • 上下游企业被查,本企业被协查
  • 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需要陈述申辩
  • 稽查涉及大额补税或可能移送公安机关

概述

税务稽查应对要点

税务稽查是税务局稽查局对纳税人是否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进行的专项检查,一般经过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企业通常是在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被要求调取账簿资料或被约谈相关人员时,才意识到自己已经进入稽查程序。稽查的结论可能是无问题结案,也可能是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移送公安机关。

稽查阶段的风险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定性风险,同一笔少缴税款,被认定为计算错误、偷税还是其他违法行为,罚款幅度和后续后果差别很大,例如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认定为偷税的,可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二是证据风险,企业在检查期间提供的说明、询问笔录和资料,会成为审理阶段认定事实的依据,前后矛盾或随意表态很难事后更正;三是刑事风险,涉及逃税数额较大、虚开发票等情形的,案件可能移送公安机关。

律师在稽查中的作用,是在程序早期介入,帮助企业把事实讲清楚、把证据整理好。具体包括:审查检查通知书和调取资料的合法性,协助企业按期限分类整理账簿、合同、资金流和业务证据,陪同或指导相关人员接受询问,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从业务实质和税法规定两个角度提出书面说明;在审理和告知阶段,代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申请听证,并评估是否需要后续复议或诉讼。律师不能改变已经发生的事实,但可以帮助企业在程序内充分表达意见。

法律依据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规定偷税的情形,即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检查相关规定)
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账簿、凭证,询问纳税人,调取资料等权力,同时要求税务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纳税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规定稽查案件的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程序,以及调取证据、询问、告知、听证等环节的程序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陈述、申辩权利;对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规定逃税罪。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以上为条文要点概括,具体以现行有效的法律、司法解释原文为准。

办理流程

程序如何推进

  1. 01

    选案与立案

    稽查局通过数据分析、举报、上级交办或协查等途径确定检查对象。企业此时往往尚不知情,但上下游企业被查、发票被认定异常等,往往是被选中的信号。

  2. 02

    送达通知并实施检查

    检查人员出示检查证件、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通过调取账簿资料、实地检查、询问人员、查询银行账户等方式收集证据。企业应按要求提供资料并留存清单。

  3. 03

    询问与证据核对

    检查人员就具体业务询问财务人员、经办人和负责人并制作笔录。企业可对检查人员提出的问题提交书面说明和补充证据,笔录签字前应逐页核对内容。

  4. 04

    审理

    审理部门对检查部门移交的案卷进行审查,认定事实、证据和适用依据,作出补税、处罚或不予处理等审理意见。重大案件还会提交集体审理。

  5. 05

    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

    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送达告知书,企业可在规定期限内陈述申辩,符合条件的可要求听证。这是正式决定作出前表达意见的重要环节。

  6. 06

    作出决定与执行

    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并执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企业对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准备材料

咨询前可先整理

  • 《税务检查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等全部税务文书
  • 检查所属期间的账簿、记账凭证、纳税申报表
  • 相关业务合同、订单、验收单、物流与仓储记录
  • 银行流水及资金往来说明
  • 发票开具、取得和认证抵扣的明细
  • 已提交给税务机关的资料清单及询问笔录副本(如有)
  • 企业组织架构、关联方情况和主要业务流程说明
  • 以往税务检查、处理或处罚的文书(如有)

首次沟通无需提交完整材料,律师了解情况后再告知需要补充的内容。

办理重点

我们会重点做什么

  • 先核事实,再谈定性

    钟尚材律师同时具备税务师、会计师资格,曾任制造、建筑装饰集团财务和税务经理。办理稽查案件时,先从账务和业务流程还原交易事实,再对照税法规定判断问题性质,避免企业在事实未理清前对外作出不利表态。

  • 程序全程留痕

    协助企业建立资料提交清单和沟通记录,审查检查文书和取证程序是否合法,对询问笔录、证据材料逐项核对,为后续陈述申辩、听证或复议保留依据。

  • 区分补税问题与违法定性

    对确有少缴税款的部分,协助企业评估依法补缴的方式;对被认定为偷税等违法行为的部分,从主观状态、证据和法律适用角度提出书面意见,争取依法作出与事实相符的认定。

  • 同步评估刑事风险

    涉及逃税数额较大或发票问题的,李梅律师等刑事辩护律师同步参与,评估是否存在移送风险,以及《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关于补缴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能否适用。

收费方式:税务稽查应对一般按阶段计费,可分为初步评估、检查阶段参与、陈述申辩与听证代理等阶段分别约定,也可按件计费。具体收费方式、金额与服务范围以双方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为准。

办理案例

我们办理过的同类案件

税务稽查应对 · 陈述申辩

广州某科技企业少列收入稽查应对

稽查局认定企业账簿不列、少列经营收入,少缴增值税、城建税和企业所得税,拟按少缴税款 50% 处以罚款,合计约 114 万元。企业对部分收入定性和计税口径有异议,同时担心触发逃税罪的刑事移送。

主要工作

  • 逐笔核对银行流水、合同、账簿与申报表,复核各税种计税数据
  • 就收入归属期间、计税口径起草陈述申辩意见
  • 按逃税罪的行刑衔接条件,协助企业制定税款、滞纳金、罚款的缴纳安排
  • 出具收入申报合规整改建议

处理结果:处罚决定维持 50% 的罚款幅度。企业按方案完成缴款,案件在行政程序内处理完毕,未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已隐去当事人信息。每个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不同,个案结果不代表同类案件的处理结果。

常见问题

您可能想问

本页为一般性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收到税务稽查通知后应该先做什么?

应先读懂通知书,再按要求整理资料,不要急于表态。具体是确认检查机关、所属期间、检查事项和资料提交期限,指定专人对接,按期间分类整理账簿、凭证、合同和资金记录,并对提交的资料建立清单。涉及发票、大额补税的,建议尽早咨询律师评估风险。

税务稽查一般要多长时间?

没有统一的时间,取决于案件复杂程度。稽查需要经过检查、审理、执行等环节,涉及协查、外调或资料较多的案件耗时更长。企业应关注每份文书中载明的具体期限,并按期提供资料或提出意见。

被认定为偷税会被罚多少?

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偷税的除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外,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具体幅度由税务机关结合情节确定,并会参照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企业可在告知阶段就事实和情节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税务稽查会不会直接变成刑事案件?

有可能,但并非所有稽查案件都会移送。涉嫌逃税达到刑事标准、涉嫌虚开发票等情形的,税务机关可能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于逃税,《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有相关刑事处罚或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虚开发票不适用这一规定。

稽查期间可以请律师参与吗?

可以。企业可委托律师协助整理资料、准备书面说明、参与沟通,并在告知阶段代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律师参与的方式需遵守税务机关的程序安排,例如询问笔录通常由被询问人本人签字确认,律师可在事前协助其了解权利义务、事后核对材料。

具体问题需结合实际材料由律师判断,欢迎预约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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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承办律师以律所根据案件情况的安排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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